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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本館 / 圖書館使用規則 / 圖書賠償辦法

一.本辦法依據本校圖書館借書規則第十條訂定之
二.凡經二次催繳依然逾期未還者,視同遺失處理。
三.凡遺失本館圖書,依照原著作者出版書局,自行購買賠償。
四.毀損本館圖書以致不堪閱讀使用者,管理員得拒絕驗收,應照本辦法賠償。
五.絕版書籍市面買不到,經報請准予遺失者,借書人應以原價六十倍之價款賠償。
六.借書人自向本館聲明掛失之日起,十日內將賠償之書或賠款收據送交本館結清手續。
七.賠款者經由校長、圖書館主任簽可後逕交總務處出納組保管。
八.凡本校教職員工所借圖書未能照本辦法償還者,由本館列冊送請行政會報或校務會議處理,學生未遵照本辦法償還者,除通知訓導處依校規處理外,並通知其家長照價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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