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書規則 | |
一、 | 本館所藏圖書、雜誌、報紙等資料,係供本校教職員工及學生閱覽,參考研究之用。 |
二、 | 學生憑學生證借書。(上貼條碼) |
三、 | 本校教職員工及學生借出館外圖書之冊數、期限,分別規定如後: |
| (一)教職員工:借出圖書總數為一至五冊,借期四週,可續借二週。 |
| (二)學生:借出圖書限二冊,借期二週,可續借二週。 |
四、 | 凡工具書及珍貴圖書,僅限在館內閱讀,概不外借。 |
五、 | 本館需要清查整理時,得通知索回借出圖書。 |
六、 | 出圖書不得圈點評註及有其他毀損行為,若有污損或遺失情事,借書人需負責賠償。 |
七、 | 學生證不得轉借他人,倘經發覺,本館得停止其借書權,並追還所借圖書。 |
八、 | 學生證如有遺失,須即向學校聲明掛失。若因遺失學生證,致使本館蒙受損失時,應向原持有人負責賠償。 |
九、 | 借期屆滿,經本館通知乃不還書者,本館得停止其借書權。 |
十、 | 教職員工及學生遺失或損壞本館借書,得依圖書賠償法賠償。 |
十一、 | 教職員工離職或學生離校時,須在離校前還清所借圖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