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員須知
(Participation Rules)
參加各項比賽之運動員除應遵照競賽規程及比賽規定外,並須注意下列各項規定:
(一)號碼布應用針線或安全別針固定於運動衣胸前及背後。
(二)各競賽項目禁止赤腳比賽;不分道次的比賽禁止穿釘鞋下場比賽,經勸阻不聽者取消其比賽資格。
(三)各項運動比賽時間均列於秩序冊上,若大會臨時更改提前或延後比賽時間,則以報告員口頭報告為準。運動員應注意聆聽報告及比賽時間或比賽項目之宣佈,並於規定時間前廿分鐘至檢錄處檢錄,逾時以棄權論。
(四)徑賽分組預賽、複賽時若有選手棄權,無論參加比賽人數多少均按照原編排順序舉行,不重新分組。唯參加比賽人數能合併一組決賽時即時舉行決賽。
(五)檢錄後由檢錄員領導入場,非與賽人員不得進入。
(六)比賽完畢後須立即退出場外,不得逗留場內。
(七)遇有特殊情形未經規定者,須受裁判員及場地管理員之指導,違者將受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