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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徑比賽各單項簡易規則

 田徑比賽各單項簡易規則

一、比賽通則

()選手因同時參加徑賽及田賽項目,或參加超過一項以上的田賽項目,而賽程同時舉行時,選手得向田賽的裁判請假,先至徑賽或較先比之田賽場地進行比賽,但須在比賽後馬上回到田賽場地繼續比賽,若在各項田賽的第一次試跳或試擲結束前仍未回到田賽場地比賽,則算一次失敗。

()參賽選手得在規定時間內至檢錄處點名,如逾時不到者,以無故棄權處理,並不得繼續參與該選手後項之比賽。

() 檢錄長與服務學生(六名),除監督選手從準備活動場地到比賽場地之間的通行外,亦應確保選手所佩戴的號碼布是否與檢錄單一致(號碼布需分別固定佩戴於胸前和背後),及其所穿著的鞋子、鞋釘的數量、服裝等是否符合規定。

()田賽項目

1.選手在試跳或試擲中被阻礙時,裁判可准予其重新比賽。

2.田賽選手無正當理由而延誤試跳或試擲時,以一次失敗論;若經警告第二次仍再延誤比賽時,得取消該項繼續比賽的資格。

3.跳高、跳遠、鉛球等項目每次試跳或試擲不得超過一分鐘。

4. 跳高、跳遠合格賽中,當選手達到合格標準時,即直接進入決賽;鉛球取前八名進入決賽,其成績不列入決賽成績,但若破大會紀錄則應予承認。

5.若選手均未達到事先制定的合格標準,則應根據選手在合格賽中的成績,補齊進入決賽的人數(8人)。在補齊進入決賽的人數中,若發生最後一位的合格成績相等時,則按本簡易規則()67(3)a處理。

6.在以遠度判定成績的田賽項目中,如有多位成績相等時,應以其各次試跳或試擲之次佳成績判定先後。如次佳成績又相等時,則依再次佳績成績判定之,餘類推。如仍無法判定名次而又同屬第一名時,則須依原來的順序進行新的一次試跳(),直到名次決定為止。

7.在以高度判定成績的田賽項目中,若有多位選手出現成績相等時,應按以下規定處理:

(1)在出現成績相等的高度上,試跳次數較少者名次列前。

(2)如成績仍相等時,則以在全賽中試跳失敗次數較少者名次列前。

(3)如成績仍相等時,則依下列方式處理:

a.涉及第一名時,在造成選手成績相等且失去繼續試跳權利的失敗高度上,每人再試跳一次。若仍無法判定名次,則橫桿高度應提升或降低2公分,且在每個高度上只能試跳一次,直到分出名次為止。

b.如未涉及第一名時,則選手的比賽名次並列。

8.為保護選手不受傷,選手允許在四肢關節處穿戴保護用品。

9.比賽時,裁判應舉白旗或紅旗以示試跳(擲)的成功或失敗。

 ()徑賽項目

1.比賽中選手不得接受任何協助,如:參賽者或非參賽者的陪跑。違者經警告後若又重犯,將可取消該名選手的比賽資格。

2.下列情況均不算犯規,選手得繼續完成比賽:

(1)選手被推或被迫跑到指定道次之外,而未獲得實際利益者。

(2)選手在直道上跑出自己的分道,且未妨礙其他選手亦未獲得實際利益時。

(3)在彎道處跑出自己道次外側分道線,而未獲實際利益也未妨礙其他選手時。(內側分道線除外)

3.選手在做好最後預備姿勢後至鳴槍前開始起跑動作,應判起跑犯規。起跑違規者第一次即取消資格

4.判定選手的終點名次,應以其軀幹(不包括頭、頸、四肢)任何部位抵達終點線前沿垂直面的順序為準。

5.計時裁判計時時應從發令槍所發出的閃光或煙開始,直至選手的軀幹(不包括頭、頸、四肢)任何部位抵達終點線前沿垂直面的瞬間為止。計時裁判應紀錄所有抵達終點選手的時間,且應獨立工作,不得將其所計的時間透露或與他人討論。

()運動員若有違反體育道德或不正當的行為時,將可取消其參加該次比賽所有後繼項目的資格

二、接力賽

()選手在整個比賽的過程中掉棒時,掉棒選手得離開自己的跑道去拾棒,但不得因此減少應跑的距離且不可妨礙其他跑道的選手。

()當進行不分道比賽時,接棒選手在同隊傳棒隊員即將到達時,可站在較為內圈的位置,但不得妨礙其他選手的進行。

()違反上述事項者,罰該隊總時間加10

 

 

三、跳高

()在跳高比賽中,選手可僅在胸前或背後佩戴一塊號碼布。

()選手必須以單腳起跳。

()選手在越過橫竿前,身體任何部位觸及立柱之間、橫竿延長線垂直線以外的地面或落地時觸落支架上的橫竿,則判失敗一次。

()比賽開始前,裁判應向選手宣佈起跳高度。

()進入決賽後,選手可以在任何一個高度上根據自己的意願決定是否試跳,也可在某一高度上第一次或第二次試跳失敗後,請求免跳,並在後繼的高度上繼續試跳(選手在某一高度請求免跳後,不准在該高度恢復試跳)

()每次升高或降低橫桿後,在選手試跳前,裁判均應測量橫桿高度(從地面垂直量至橫桿上沿的最低點)

四、跳遠

()選手有下列情況時,應判試跳失敗論:

1.從起跳板兩端之外起跳,及觸及起跳線和落地區之間的地面。

2.落地時,身體任何部位觸及著地區以外的地面,而該點較其跳落的著地區內之位置為近。

3.離開落地區時,選手在落地區外地面的第一觸地點較落地區內的最近觸地點更靠近起跳線。

4.在助跑或跳躍的過程中採用任何空翻姿勢。

5.在落地過程中觸及落地區以外的地面,而該落點較落地區內的最近觸地點更靠近起跳線。

()所有試跳成績,是丈量選手身體任何部位在落地區與起跳線間的最短垂直直線距離。

()選手在還未到達起跳板即開始起跳不算失敗。

五、鉛球

()選手在投擲圈進行試擲時,應從靜止姿勢開始試擲。試擲後,鉛球球體應完全落在落地區角度線內沿以內,該試擲方為有效。

()選手在試擲中若發生下列情況,應判試擲失敗:

1.當選手進入投擲圈開始試擲時,未將鉛球抵住頸部或下顎。在推球過程中持球手低於此部位,且移至肩線後,並未以單手將球體推出。

2.選手進入投擲圈內開始進行投擲後,身體的任何部位觸及鐵圈上沿或鐵圈外地面。

3.選手進行試擲時,身體的任何部位觸及抵趾板上沿。

4.在鉛球觸及地面以前,選手離開投擲圈。

5.選手投擲後,從投擲圈中心點延長線的前面離開投擲圈。

 ()禁止任何有助於推鉛球的不當手段,如:戴手套、將兩指或更多指頭黏紮在一起。除非包紮傷口或為預防傷害之發生,否則手上不得貼紮。

()選手不得在投擲圈內或鞋底噴灑任何東西。

()裁判進行丈量時,量尺應通過投擲圈的圓心,並從鉛球球體落地痕跡的最近點取直線量至投擲圈內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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