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本校學生宿舍管理及輔導實施要點辦理。
二、申請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並能適應團體生活,配合宿舍作息,遵守校規者:
(一)家住外縣市之遠程學生,須在臺東市區租屋者。
(二)家住縣內之遠道學生。
1.須換兩趟車程者(總車程概約1小時以上者)。
2.戶籍地位於海線以成功鎮以北(含)、山線延平鄉以北(含),南迴線以太麻里鄉金崙村以南(含)三個月以上者。
3.檢附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三)家庭情況特殊者(須提出書面資料,且經委員會審查通過)。
三、申請時間:
(一)二、三年級學生於每學年4月份第一週依學務處生輔組上網公告住宿申請時間,提出下一學年住宿申請,並於4月份第三週前實施床位抽籤及公佈床位。(申請時程得依實際公告日期調整)
(二)一年級新生於7月份入學報到時當日申請,並於8月中旬期間公佈床位,申請床位住宿期限以一年為限。
四、申請程序:
填交 申請表 | 審核 | 公告 核准名單 | 繳費 | 遷入 (學期初) | 遷出 (學期末) | |||||
向學務處生輔組領取 | 舍監 生輔組長 (特殊者須經委員會) | 1.舊生: 於4月份申請、抽籤及公佈床位。 2.新生: 於7份申請,8月中旬公佈床位。 | 期初收預估費用,期末多退少補。 | 新生於始業輔導入住。 二、三年級於開學前一日入住。 | 完整歸還借用物品並完成環境整理。 |
五、資格審核:
(一)學生住宿申請表(附件二-1)經會簽導師後,送交學務處生活輔導組彙整,統由舍監、生輔組長就書面資料實施審核無誤後(特殊者須經委員會),即實施抽籤決定床位。
(二)原住宿學生若申請續住,必須符合學生宿舍生活規範及獎懲規定,無不良紀錄或未有記過(含)以上懲處者。
六、床位分配原則:
(一)本校宿舍床位共計169床,每學年第一學期預留85床供一年級新生提出申請,二、三年級各分配40床(三年級預留3床予原二年級擔任舍長者),上述均以抽籤方式決定住宿。
(二)一年級若有剩餘床位,餘床位為雙數時平均分配予三、二年級,單數床。
(三)保留身障生1床及調度3床。
(四) 如開學一週後仍有空床,由學務處公告於學校網頁提供有住宿需求者申請,仍依居住地遠近優先原則辦理,申請人數超過剩餘床位以抽籤決定入住順序。
七、繳費:
依本校收取學生代收代辦費審核會議(教務處)決議事項辦理。(如調整則按調整後之徵收標準辦理)
八、宿舍住宿時間:
(一)自學期開學前一日中午15時起至學期結束日15時止。
(二)輔導課期間,依輔導課排定課程日期,提供遠道生登記住宿。
(三)寒、暑假學生住宿管理相關規定與平時同。
(四)寒、暑假非輔導課期間一律不開放學生住宿,藉以整修宿舍設備。
(五)大學學科能力測驗等大型考試,自考試前一日17時起至考試結束當日17時止,提供學生住宿。(開放住宿起止時間依各活動特性彈性律定公佈)。
(六)國定連續假日三日(含)以上,於假日前一天下午18時宿舍關閉,收假日下午15時宿舍開放。
(七)週末假日留宿學生,於週五下午15時30分前完成登記,並請家長電話確認,未登記人員不予留宿。
(八)凡未登記留宿或登記後欲取消留宿者,應依規定完成報備程序;未完成報備、點名未到者,依規定處理。
九、離、退舍規定:
(一)住宿期間辦理退宿者,應填寫退宿申請表(附件二-2),由家長簽章,交學務處辦理退宿,經核准後始得遷出,該學期並不得再申請住宿,遷出宿舍以週為單位,並依週數為單位繳費(依當學期代收代辦會律定之住宿費計算)。原繳住宿費依教育部
(二)住宿學生因違反宿舍管理規定,經「學生宿舍管理委員會」評議不適合續住者予退宿,並通知家長帶回。
(三)學期結束後住宿生應完成離開宿舍手續,清點並歸還所借公物始可離開宿舍,借用公物如有遺損依相關規定辦理賠償。
十、住宿學生得外出補習或上課,惟須事先填寫補習申請單(附件二-3),由家長、導師簽章後,交學務處宿舍監(或生輔組長)彙整,申請單未繳交前須至學務處填寫「住宿生外出申請表」(附件二-4)始可外出,並於開始補習一週內繳交補習申請單。
十一、事假:
(一) 藝文活動:縣政府或文化中心舉辦者,得由學生依請假規定填寫請假單,逐級簽核,並經監護人於當日15:30時前來電請假後,准予參加,於22:00時前返回宿舍補點名。
(二) 節慶活動:限於年度重大節慶,如元宵節、聖誕節等,得由學生依請假規定填寫請假單,逐級簽核,並經監護人於當日15:30時前依請假規定來電請假後准予參加,於22:00時前返回宿舍補點名。
(三) 病假:請假看診者,得由學生依請假規定填寫請假單,逐級簽核,並經監護人於當日15:30時前依請假規定來電請假後准予外出,於22:00時前帶看診收據返回宿舍補點名。
(四) 聚餐:家庭或班級聚餐得由學生依請假規定填寫請假單,逐級簽核,並經監護人於當日15:30時前依請假規定來電請假後准予參加,並於22:00時前返回宿舍點名。
(五) 補習及練球等固定活動:於每學期開學後1週內完成申請表填寫及繳交,完成手續後始得外出,登錄於點名簿備查;特殊狀況得由學生依請假規定填寫請假單,逐級簽核,並經監護人於當日15:30時前依規定來電申請並提出証明後臨時申請。
(六) 其他:與學校相關活動,得陪同師長提出証明後,由學生依請假規定填寫請假單,逐級簽核,並經監護人於當日15:30時前依規定來電申請。
如有重大未盡事宜,經導師會議及行政會報討論,陳請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