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辦法依據本校圖書館借書規則第十條訂定之。
二、凡經催繳二次仍逾期未還者,視同遺失處理。
三、凡遺失本館圖書,依照原著作者出版書局,自行購買賠償。
四、毀損本館圖書以致不堪閱讀使用者,管理員得拒絕驗收,應照本辦法賠償。
五、絕版書籍市面買不到,經報請准予遺失者,借書人應以原價六十倍之價款賠償。
六、借書人自向本館聲明掛失之日起,十日內將賠償之書或賠款收據送交本館結清手續。
七、賠款者經由校長、圖書館主任簽可後,逕交總務處出納組保管,再將簽收單據教圖書館註銷欠書。
八、凡本校教職員工所借書未能遵照本辦法償還者,由本館列冊送請行政會報或校務會議處理,學生未遵照本辦法償還者,除通知訓導處依校規處理外,並通知其家長照價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