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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相關法規彙編 / 高級中等學校輔導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運作注意事項

高級中等學校輔導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運作注意事項
107年8月30日臺教授國字第1070102254號函訂定
一、教育部為協助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落實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輔導成立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以下併稱學生組織),並提供其必要協助,以增進學生在校學習效果及自治能力,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用詞,定義如下:
(一)學生會:以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會長(主席或其他類似名稱之負責人)及依其組織章程產生之其他幹部所成立,代表學生辦理自治事務及依法令參與學校相關會議,每校以一個為限之自治組織。
(二)其他相關自治組織:以群、科、學程、部、宿舍或其他事項為單位,依其組織章程或學校相關規定產生之負責人及其他幹部所成立,代表該單位學生辦理自治事務及依規定參與學校相關會議之自治組織。
三、學校應輔導學生組織之運作,並遴聘相關單位主任、組長、教師或其他 適當人員授課或提供必要協助。 前項單位主任、組長、教師或人員授課者,得適用或準用公立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之規定,支領鐘點費。 學生組織代表學生辦理自治事務,學校應予尊重並建立反映管道,處理學生組織會議決議或其他建議事項。
四、學生會應冠以學校名稱。
五、學生會應循民主參與程序,訂定符合民主精神之組織章程,報學校備查;其組織章程,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名稱及宗旨。
(二)會員權利及義務。
(三)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其會員代表之職稱、任期、選舉罷免方 式及會議召開與議決方式。
(四)組織及任務。
(五)會長(主席或其他類似名稱之負責人)及其他幹部之職稱、任期、選舉罷免方式、因故不能行使職權之代理方式及補選機制。
(六)經費之編列、預、決算及財務監督機制。
(七)會費之收退及支用。
(八)章程之訂定及修正。
六、學生會以全校在校學生為當然會員,其他相關自治組織由學校在校學生 依個人意願參加,並依組織章程或學校相關規定,享有權利並負擔義務。
七、學生會應設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下列事項:
(一)學生會組織章程。
(二)年度會務計畫及經費預、決算。
(三)其他依法令或組織章程應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之事項。
八、學校應於必要範圍內,補助學生會基本行政庶務支出及其他相關經費。
九、學校應協助學生會建立校內外活動之標準作業流程;其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活動企劃及執行。
(二)活動經費支用及來源。
(三)活動辦理成效及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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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得視前項活動之性質及目的,依學生請假規定核准公假或事假。
十、學校應協助學生會定期進行自我檢核,作為學生會運作之參考;其他相 關自治組織之輔導,由學校視實際狀況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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