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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相關法規彙編 / 教育部處理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事件處理程序及裁罰基準

教育部處理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事件處理程序及裁罰基準
公布日期:民國102年05月07日
修正日期:民國 109年 04 月 07 日
一、 教育部(下稱本部)為處理本部主管學校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下稱本法)規定之事件,予以適當、合理及公平之裁處,特訂定本基準。
二、 本部知悉涉嫌違反本法規定情事者,得組成調查小組實地稽查、蒐證。
三、 為達公平、公正起見,本部對違反本法規定之罰鍰,得聘請具有性別平等意識之專家學者及律師代表組成審議小組審議之,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
四、 裁罰基準如下(罰鍰單位為新臺幣):
項次
違反法條
裁罰 法條
違反事實
額度
違規情節及裁罰基準
1
第二十一條第一項
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未於二十四小時內,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
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同一案件: (一)延誤未滿四十八小時者處三萬元。 (二)延誤四十八小時以上未滿九十六小時者處六萬元。 (三)延誤九十六小時以上未滿一百六十八小時者處九萬元。 (四)延誤一百六十八小時以上者處十二萬元。 (五)延誤一百六十八小時以上且情節重大者處十五萬元。 二、一年內有二案件以上延誤通報二十四小時以上者,自第二案起,每次處十五萬元。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第一款第一目額度裁罰: (一)該人員到該校服務次日起二個月內發生延誤通報情事。 (二)延誤未滿一百六十八小時,期間內遇有通報分類之緊急事件或甲級事件。 (三)已進行社政通報或已由其他相關單位介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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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第二項
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證據。
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依下列情形,具體審酌其裁罰額度: 一、校園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行為人之身分係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抑或學生。 二、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對被害人所生之影響。 三、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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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第三項
第三十六條第二項
學校未將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或任何人另設調查機ˊ制。
一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依下列情形,具體審酌其裁罰額度: 一、校園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行為人之身分係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抑或學生。 二、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對被害人所生之影響。
4
第二十二條第二項
第三十六條第二項
學校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未對當事人及檢舉人
一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
依下列情形,具體審酌其裁罰額度: 一、未對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予以保密之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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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予以保密。
二、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對當事人及檢舉人所生之影響。
5
第二十七條第四項
第三十六條第二項
接獲通報之學校,未對行為人實施必要之追蹤輔導,或無正當理由公布行為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
一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依下列情形,具體審酌其裁罰額度: 一、行為人之身分係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抑或學生。 二、違反第二十七條第四項規定,對學校或行為人所生之影響。
6
第十三條
第三十六條第三項
學校之招生及就學許可有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之差別待遇,且並無基於歷史傳統、特定教育目標或其他非因性別因素之正當理由,而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之情形。
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於一年內按違規次數,裁處下列罰鍰: (一)第一次:一萬元。 (二)第二次:五萬元。 (三)第三次以上:每次十萬元。
7
第十四條
第三十六條第三項
一、學校因學生之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給予教學、活動、評量、獎懲、福利及服務上之差別待遇,且並無性質上僅適合特定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者之情形。 二、學校未對因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於不利處境之學生積極提供助,以改善其處境。
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於一年內按違規次數,裁處下列罰鍰: (一)第一次:一萬元。 (二)第二次:五萬元。 (三)第三次以上:每次十萬元。
8
第十四條之一
第三十六條第三項
學校未積極維護懷孕學生之受教權,並提供必要之協助。
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於一年內按違規次數,裁處下列罰鍰: (一)第一次:一萬元。 (二)第二次:五萬元。 (三)第三次以上:每次十萬元。
9
第十六條
第三十六條第三項
學校之考績委員會、申訴評議委員會、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未達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且無考績委員會及教師評審委員會因該校任一性別教師人數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之情形。
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依違反第十六條規定對當事人權益所生之影響,具體審酌其裁罰額度。
10
第二十條第二項
第三十六條第三項
學校未依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準則訂定防治規定,並公告周知。
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依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對當事人權益所生之影響,具體審酌其裁罰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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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第六項
第三十六條第四項
行為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接受心理輔導、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其他符合教育目的措施之處置。
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於同一調查屬實事件,按次處罰至其配合為止: (一)第一次:一萬元。 (二)第二次:三萬元。 (三)第三次以上:每次五萬元。 二、應審酌行為人為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就上開裁罰基準,予以從重或從輕處罰,而為適當之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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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第四項
第三十六條第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調查小組依本法規定進行調
一萬元以上五萬元
一、於同一調查事件,按次處罰至其配合或提供相關資料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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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項
查時,行為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或拒絕提供相關資料。
以下罰鍰
(一)第一次:一萬元。 (二)第二次:三萬元。 (三)第三次以上:每次五萬元。 二、應審酌行為人為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就上開裁罰基準,予以從重或從輕處罰,而為適當之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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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六項
第三十六條第五項
學校校長或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怠於行使職權,致學校未執行行為人之懲處或處置,或採取必要之措施確保行為人配合
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依下列情形,具體審酌其裁罰額度: 一、校園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行為人之身分係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抑或學生。 二、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六項規定,對被害 人所生之影響。
五、 違反本法規定應受裁罰者,經審酌下列情形,認依第四點所定裁罰基準處罰仍屬過輕或過重者,得在法定處罰金額額度內,予以加重或減輕處罰,並應敘明加重或減輕之理由;必要時,並得提經本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討論議決:
(一) 違反本法所定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
(二) 對學生受教權、人格尊嚴及人身安全等事項所生影響。
(三) 因違反本法義務所得之利益。
(四) 受處罰者之資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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