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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附件四        國立臺東女子高級中學校友會章程       93.6.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國立臺東女子高級中學校友會」簡稱「台東女中校友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暫設台東市四維路一段六九0號(可由會長應實際需要而另定)。

第三條:本會宗旨如下:

(一)遵照政府國策,共同致力校務發展。

(二)加強校友之聯繫,增進情誼,互助合作。

(三)砥礪校友之學行,修己善群。

(四)協助校友創業就業,促進母校發展。

(五)出版「台東女中校友通訊」及印製校友通訊錄。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在本校初、高中部畢業者。均得申請入會為會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應享有之權利如下:

(一)發言、提案、表決、選舉及被選舉權。

(二)本會所舉辦各種活動之福利。

(三)其他依法應有之權利。

第六條: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會章及決議。

(二)擔任本會依會章所指派之任務。

(三)繳納會費。

(四)贊助本會所舉辦之活動事項。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織之。

第八條:本會設理事十五人,候補理事五人,監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均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中以無記名(連記)投票選舉之,其任期為二年,連選得連任。

第九條:本會理事組織理事會,互選常務理事五人,處理日常會務,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會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會長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一次。副會長二人,由會長就常務理事中選任,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任期與會長同。

第十條:本會監事組織監事會,互選常務監事一人,監察日常會務。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制定或修改會章。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查本會決算。

(四)審議本會工作計劃及歲入歲出預算。

(五)決定會務方針。

第十二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擬訂年度工作計劃及歲入歲出預算。

(二)會務人員之聘免。

(三)審查會員入會資格。

(四)處理會員大會決議案及其他有關事項。

(五)商討召集會員大會。

第十三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稽核本會財務一切收支事項。

(二)審核各種事業之推行狀況。

(三)考查本會會員之工作情形及言論行動。

第十四條:理事會設總幹事一人,必要時得設副總幹事一人,由理事長就會員中遴選,提請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總幹事(副總幹事及秘書)乃義務職,襄助理事會推行會務。

第十五條:理事會視會務需要得分設聯絡、會籍、財務、編輯、活動、文書、紀錄、網頁等組,各組設組長、副組長、幹事若干人,均由總幹事提請理事會聘任之。必要時得設各種委員會,其委員由理事會遴聘之,以上人員均為義務職。

第十六條:凡對本會有貢獻或熱忱贊助本會者,得由理事會議通過後,聘為本會顧問。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七條:本會會員大會每兩年召開一次,必要時並得召開臨時會議,會員大會由會長擔任主席,如會長、副會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常務理事推舉一人為主席。

第十八條:理事會、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均得召開臨時會議及理監事臨時會議。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九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費:會員申請入會時,應繳納會費五00元。

(二)樂捐:由會員或熱心人士自由捐助。

(三)其他收入。

第二十條:本會經費應存入理事會指定之郵局或銀行,非經財務組組長及理事長之簽章不得動用,監事會得隨時審核之。

第二十一條:本會之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財務狀況於召開會員大會時提出報告,如有出席會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得選代表查核之。 

第二十二條 本會於解散後,其剩餘財產歸屬台東縣政府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會章如有修訂時,由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討論修訂決議。

第二十四條: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呈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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