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東女子高級中學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設置要點
109.10.22行政會報通過
第一條:本校因推行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需要,設置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本委員會組織如下:
一、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擔任,綜理會務。
二、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七人,由校長指定各業務相關之處室主任、組長、專任教職員組成
之。
三、本委員會置副主任委員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督導各項會務。
四、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執行及輔助綜理會務。
五、本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
六、本委員會人員組成及工作職掌如下表:
職務 | 職稱 | 工作職掌 |
主任委員 | 校長 | 綜理全校職業安全衛生各項業務 |
副主任委員 | 教務主任 | 承主任委員之命,督導各項業務。 |
執行秘書 | 總務主任 | 負責主管全校職業安全衛生各項業務 |
委員 | 秘書 | 緊急安全衛生事故發言及資料彙整 |
委員 | 學務主任 | 負責督導環境安全衛生管理推動及其他有關環境衛生管理事項 |
委員 | 輔導主任 | 安全衛生相關災害心理復健 |
委員 | 圖書館主任 | 安全衛生資料上網宣導 |
委員 | 主計主任 | 負責職業安全衛生之經費業務 |
委員 | 人事主任 | 負責教職員健康檢查、職務保護及母性健康保護 |
委員 | 主任教官 | 負責主管學生安全衛生及危害通識教育訓練 |
委員 | 生活輔導組長 | 負責學生生活管理、複合式防災及校安緊急通報 |
委員 | 衛生組長 | 負責校園環境衛生及學生健康管理。 |
委員 | 體育組長 | 負責運動場地及運動器材的安全衛生管理 |
委員 | 訓育組長 | 負責社團活動場地及社團器材的安全衛生管理 |
委員 | 庶務組長 | 負責採購、招標、承攬商管理、防護團、消防器材、 工友管理、水電安全 |
委員 | 設備組長 | 負責實驗實習場所安全衛生各項業務、督導各科專科 教室安全衛生管理相關事宜。 |
委員 | 護理師 | 安全衛生災害發生時各種急救、救護處理 |
第三條:本委員會每學期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研議下列事項並應置備紀錄:
一、對雇主擬訂之職業安全衛生政策提出建議。
二、協調、建議安全衛生自主管理計畫。
三、研議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實施計畫。
四、研議作業環境測定結果應採取之對策。
五、研議健康管理及健康促進事項。
六、研議各項安全衛生提案。
七、研議各實驗場所自動檢查及安全衛生稽核事項。
八、研議機械、設備或原料、材料危害之預防措施。
九、研議職業災害調查報告。
十、考核現場安全衛生管理績效。
十一、研議採購及承攬業務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第四條:本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副主任委員為
主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委員會議應由委員親自出席,並得視其需要邀請相關單位人員列席。
第五條:本校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下設各相關業務小組,其編組成員及任務:
一、環境安全衛生小組:
(一)督導:總務主任。
(二)組長:總務處庶務組長。
(三)組員:總務處人員。
(四)任務:
1.執行校園環境安全衛生各項事宜。
2.執行勞工安全衛生職業災害調查及處理,辦理職業災害統計。
3.整合推動校園污染防治、環境安全衛生工作。
4.執行校園中勞工人員安全衛生相關事宜。
5.對會立即產生危害校園環境相關之作業(含外包工程)可報請校長或安衛會委員
予以停止作業。
二、人員安全衛生小組:
(一)督導:學務主任。
(二)小組長:學務處生輔組長。
(三)組員:學務處人員、相關教官等。
(四)任務:
1.執行人員在校園活動中之環境安全衛生各項相關事宜。
2.訂定安全相關之「意外事故緊急應變計畫」及定期演練。
3.協助職業傷病及一般傷病之急救有關事項。
4.職業衛生之研究報告及傷害、疾病紀錄之保存。
5.協助實施職業病預防及工作環境之改善。
6.對會立即產生危害校園環境及人員安全衛生相關之作業(含外包工程)可報請校長或安衛委員會予以停止作業。
三、實驗室安全衛生小組:
(一)督導:教務主任。
(二)小組長:教務處設備組長。
(三)組員:教務處人員。
(四)任務:
1.執行校園實驗場所、生科技教室、家政教室等各相關設備操作之安全衛生事宜。
2.督促訂定「實驗場所安全衛生管理辦法」、「實驗場所自動檢查計畫與管理辦法」
及「危害物質通識管理計畫」。
3.擬定場所內各項設備、儀器、工具及各種實驗之操作步驟安全作業標準。
4.執行實驗室及生活科技教室、家政教室等場所危險調查與改善、工作安全分析、
及上課前安全教導。
5.實施場所管理(整理、整頓、整潔、清掃、定位管理、維持措施等)。
6.實施每週實驗室等專科教室之安全衛生自動檢查,並填寫檢查檢點紀錄表。
7.對會立即產生危害校園環境相關之作業(含外包工程)可報請校長或安衛委員會
予以停止作業。
第六條:本委員會決議事項由總務處統籌協調各相關單位推動執行。
第七條: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陳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